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由兴业期货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托管人发行的资管产品“兴业期货-致君红利1号资产管理计划”,现对《兴业期货-致君红利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XY-2018JH015)第二十七条有关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的表述调整为如下内容:
“(二) 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计划的产品类型为混合类,具体投资组合及其投资范围为:现金、银行存款;在交易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逆回购以及其他债券;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票以及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港股通;股指期货,场内ETF期权;证券投资基金,包括指数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分级基金及封闭式基金(含ETF基金和LOF基金,不得进行ETF场内申赎、不进行LOF份额拆分)。
上述投资范围中的“场内ETF期权”,托管人按照“股票期权”的表述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如金融监管部门允许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其他投资品种,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一致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并在管理人公司官网公告全体委托人,可以相应调整本产品的投资范围。
以上投资范围,管理人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产,本计划资产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这三类产品投资比例标准,即穿透后本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都不超过80%(不含)。上述投资比例由管理人进行监督实施,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责任。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上述表述的调整未新增/删减投资范围、未扩大/缩减投资范围比例,资产委托人若有疑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联系。
资产管理人:兴业期货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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